(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秦邦珍与重庆联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邦珍,重庆联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邦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联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3-2。法定代表人:贺能莉,总经理。上诉人秦邦珍与被上诉人重庆联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秦邦珍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向上诉人秦邦珍送达了预收诉讼费通知: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秦邦珍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邦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