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文才与易继波,易继柱等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文才,易继柱,易继波,XX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才,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平(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大军,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继柱,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晏平(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继波,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原审被告XX凤,女,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吴文才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14)山法民初字第0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易继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易继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巫山县人民法院(2014)山法民初字第02595号民事判决;二、准予易继柱撤回对易继波、吴文才、XX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易继柱负担;二审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易继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 康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