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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怀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彭雪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怀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彭雪云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怀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雪云。上诉人上海怀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达公司)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怀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被上诉人彭雪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11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泖港派出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一份,内容为:2014年11月16日8时10分,报警人彭雪云来所报称其家里饲养的鸡鸭被狗咬死。经了解,报警人在当日6时左右,发现其饲养在某镇某村某实业有限公司北侧农田简易棚内的鸡鸭被一条黑狗咬死,经清点被咬死的鸡鸭有,大鸡15只、鸭子4只、小鸡500余只,自报损失2万元左右。黑狗是某实业有限公司内怀达公司喂养。同时该所出具损失清单一份,载明:2014年11月16日早上7点左右,怀达公司喂养的一条黑狗,跑进3号河边的鸡舍,咬死几百只鸡鸭,其中40天大母黑鸡360只、40天大土鸡100只、大草鸡8只(10斤左右)、大母黑鸡7只(4斤左右)、大草鸭3只(6斤左右),经泖港派出所金碗平警官清点,特此证明。后彭雪云诉至法院称,因怀达公司的黑狗咬死其饲养的大鸡15只、鸭子4只、小鸡500余只,故请求判令怀达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4,950元。怀达公司辩称,彭雪云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鸡鸭的死亡是黑狗造成的;怀达公司的经营场所是向案外人某公司租赁的,某公司场地内有许多狗逗留,大多数是流浪狗,因怀达公司设有员工食堂,所以黑狗会跑来吃员工的剩饭剩菜,怀达公司并不是黑狗的所有人也不是饲养人,事发当天彭雪云找到怀达公司,公司出于同情也为了息事宁人,同意给彭雪云一部分补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怀达公司同意补偿并非承认其饲养的狗咬死了彭雪云的鸡鸭。故请求法院驳回彭雪云的诉请。一审庭审中,彭雪云确认其死亡鸡鸭的价值为:小黑鸡360只,每只10元,计3,600元;小土鸡100只,每只6元,计600元;大草鸡8只,每只200元,计1,600元;大母黑鸡7只,每只150元,计1,050元;大草鸭3只,每只100元,计300元,合计7,15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怀达公司将食堂内的剩饭剩菜提供给肇事黑狗食用,但未对该狗实施适当的管理措施,导致黑狗在彭雪云的经营地附近逗留,给周围的农户增加了安全隐患,故怀达公司应当对彭雪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彭雪云将简易鸡舍搭建在农田内,从黑狗侵入鸡舍内部的情况来看,该鸡舍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疏漏,且彭雪云没有安排人员在夜间值守,也是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的重要原因,综合双方的过错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怀达公司对彭雪云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彭雪云在庭审中确认死亡鸡鸭的直接损失7,150元尚属合理,法院予以确认,故怀达公司应当赔偿彭雪云经济损失5,005元。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上海怀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彭雪云经济损失5,005元。如果上海怀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彭雪云负担187元,由上海怀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原审判决后,怀达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称,上诉人从未饲养过任何黑狗,被上诉人彭雪云也不能证明是黑狗咬死其饲养的鸡鸭,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彭雪云则不接受上诉人怀达公司的上诉主张。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涉案黑狗是否系怀达公司饲养;二、被上诉人彭雪云所饲养之鸡鸭的死亡是否系涉案黑狗侵入鸡舍所致。该两项争议焦点均系事实问题,由于案件审理与事发之时通常相距一段时间,受限于证据保存等多种因素,法院要通过案件审理毫无遗漏地还原完整、客观的事发经过,往往存在相当难度,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问题。我国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此证明标准适用于民事诉讼的一般情形。本案中,综合彭雪云提供的公安局接报回执单、录音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中陈述,可以使法官内心确信彭雪云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极大可能,故原审法院认定怀达公司喂养涉案黑狗以及黑狗侵入鸡舍的事实尚属合理,判决怀达公司对彭雪云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上诉人提出的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难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海怀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海波代理审判员  胡起达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左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