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祥龙与桑元杰、王赴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龙,桑元杰,王赴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22号原告:刘祥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桑元杰,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赴京,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龙诉被告桑元杰、王赴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付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