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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与周力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周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061号申请执��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亦先,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少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力明,农民。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356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与周力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周力明尚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1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15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力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0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