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华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王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东营市华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王可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明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华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号。法定代表人:牛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倩倩,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可。原告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华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王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梅雪芳审 判 员 孙国臻人民陪审员 郑梅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桂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