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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刘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尖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成伟审判员  董志新审判员  刘俐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轩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