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3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北京中天慧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俊英,北京超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超炫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正阳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地正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亿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吕超,张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3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办公室楼6层614室。法定代表人王俊英,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47号2幢一层、二层及地下一层。负责人李慧丽,行长。原审被告北京中天慧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富缘门1号达园宾馆1506室。法定代表人王志庭。原审被告王俊英,女,1950年11月12日出生。原审被告北京超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长城大厦1227室。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超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405房间。法定代表人王俊英,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院4号实验楼三层308、310室。法定代表人吕玥,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市正阳宏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院1号科研楼6层西厅。法定代表人吕超,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天地正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实验楼4号。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亿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853室。法定代表人吕超,总经理。原审被告吕超,男,1977年8月6日出生。原审被告张磊,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原审被告北京中天慧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俊英、北京超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超炫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正阳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地正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亿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吕超、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甄洁莹担任审判长,法官吕云成、王晴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一千三百零三元,公告费五百九十元、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慧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俊英、北京超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超炫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正阳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地正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亿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吕超、张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代理审判员 吕云成代理审判员 王 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