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839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吉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吉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839号原告: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80041-1,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五路北侧。法定代表人:XX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进,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吉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11958-3,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北第一工业园28号。法定代表人:赵玉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新,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吉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生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闻声审 判 员 于 俊人民陪审员 程维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清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