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5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闫秋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闫秋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786号原告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20号楼20-6。法定代表人马春明,男,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北京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秋燕,女,1983年9月8日出生。原告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秋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明、委托代理人王彩霞,被告闫秋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26日左右,陈吉以马志强的名义找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租赁手续,没有签合同,原告收了5天的房租,大约1800元。当时还有一个姓张的女孩,她发现也可能被骗了,另外还有汪亚丁,我们三人一起去派出所报案。报案的同时,看到被告。事隔三天,被告把门撬开,实际使用。现被告已经收到以马志强名义和58同城赔给她的钱,所以原告认为有权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在使用该房屋期间导致原告房租损失40500元,损失电费1200元,水费200元,气费1048元。被告在使用期间损害了原告的房屋财产,包括:微波炉丢失(价值399元)、全新家电被告使用折旧1500元、沙发损坏500元。综上所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占用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小街×号楼×单元×号房屋造成原告的租金损失40500元(4500*9个月,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2月底),电费1200元,水费200元,煤气费1048元;2、被告赔偿屋内丢失微波炉399元,家电使用折旧1500元(格兰仕滚筒洗衣机、奥玛两门冰箱),沙发损失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闫秋燕辩称:被告从58同城接的房屋,在2014年5月份接过来的,交房的人叫陈吉,也叫刘洋。合同签订的日期是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收了被告36000元租金。被告是2014年5月20几号住进这个房子里的。当时是刘洋(陈吉)给的钥匙。住进屋里时,屋里有42吋的液晶电视,2014年10月22日原告把电视拿走了。屋里还有一个双门的冰箱,一个滚筒洗衣机,一个电热水器。微波炉根本就没有。屋子里也有沙发,但沙发是原告方损坏的。煤气卡里还有钱,电费和水费用了多少钱就不知道了。刑事判决书中的36000元,因为陈吉没有偿还能力,到现在没有给被告。被告要求先停止审理此案,因为应该先刑事后民事,刑事的那个案件已经立案了。而且被告认为赔偿房屋租金,也应该赔偿房主李光莹,原告所说的和李光莹的合同,和本案没有关系。房屋租金可以给,但是不能给原告,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原告和涉案房屋房主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合同约定房主将涉案房屋委托原告对外出租,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每月租金4500元。后,原告将涉案房屋租给“马志强”(真名陈吉),陈吉又伪造了涉案房屋产权证及“刘洋”的身份证件,将涉案房屋租给被告,租期3年,并收取了被告至2015年6月1日的租金36000元。涉案房屋现由被告实际居住使用,案外人陈吉因犯合同诈骗罪已被另案刑事处罚。本院(2014)东刑初字第01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吉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三千一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郑海鸥一万零五百元、发还被害人杨松五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张馨予二万三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闫秋艳三万六千元、发还被害人吴丽丽一万三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李银会二万七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李卓玉一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XX荣二万三千四百五十元;在案扣押的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驾驶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本院2014年9月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秋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1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闫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将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小街×号楼×层×单元×号房屋腾退交还原告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给付涉案房屋房主电费1200元及燃气费1048元、房租40500元。原告另提交了购买电热水器、滚筒洗衣机、微波炉、冰箱发票。原告提交的《室内家俱家电清单》载明:沙发1个、衣柜2个、茶几1个、餐桌1张、餐椅4把、电视柜1个、双人床1张、电卡1张、电视机1台、冰箱1台、微波炉1台、洗衣机1台、热水器1台、空调2台、气卡1张。但原告主张的水费,没有提交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房产证复印件、购买家电发票、家电清单、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委托租赁合同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受案回执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立案决定书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对涉诉不动产依合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被告因陈吉合同诈骗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在刑事判决书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被告实际居住使用诉争房屋使得原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无法实现,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租金损失及其支付的电费、燃气费诉讼请求,本院准许。对于原告主张的屋内财物损失及折旧费用,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原告主张的其它诉讼请求,由于没有提交证据,其可在取得证据后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闫秋燕给付原告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金损失、电费、煤气费、财物损失及折旧费用共计人民币四万四千七百四十八元;二、驳回原告北京方舟雅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元由闫秋燕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