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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周玉梅与陶庭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梅,陶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425号申请人:周玉梅,女,1972年7月23日,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陆小平,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庭波,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打工,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崔翔,安徽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庭波银行存款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家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