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周玉梅与陶庭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梅,陶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425号申请人:周玉梅,女,1972年7月23日,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陆小平,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庭波,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打工,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崔翔,安徽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庭波银行存款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家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