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吴明华与广东省商业大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商业大厦,谭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商业大厦,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庙前西街**号***房。法定代表人:梁志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志勇,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的起诉指向的是物业管理费和垃圾费的收取问题,而收取垃圾费是上诉人及关联公司依据《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进行代收费的。如果被上诉人对此有异议,应起诉该文件的主要发文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所在地广州市龙口西路213号,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庙前西街48号101房,合同履行地为涉案的物业服务房屋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新河蒲68号509房,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