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陈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陈立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刘志强。被告陈立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陈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尉贺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