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达芬与杨兴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成县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达芬,杨兴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成县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陈达芬。被告杨兴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成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斌。委托代理人锁永福,系人保财险公司法律部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达芬诉被告杨兴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成县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达芬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达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达芬承担。审 判 长  王访宾审 判 员  张 旭人民陪审员  陈社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