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少民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文倩与刘雅、汤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雅,韩文倩,汤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少民终字第00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文倩。法定代理人韩国军。原审被告汤宇。上诉人刘雅与被上诉人韩文倩、原审被告汤宇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少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雅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刘雅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庆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