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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少民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文倩与刘雅、汤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雅,韩文倩,汤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少民终字第00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文倩。法定代理人韩国军。原审被告汤宇。上诉人刘雅与被上诉人韩文倩、原审被告汤宇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少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雅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刘雅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庆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