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素春与谭作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素春,谭作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黄素春。委托代理人陈千芝,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作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素春诉被告谭作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素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素春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素春负担。审判员 郑崇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晓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