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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辛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后巧娃诉被告刘克福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辛民初字第84号原告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后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后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法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