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窦增奎与重庆铭探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增奎,重庆铭探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窦增奎,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被告重庆铭探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增奎与被告重庆铭探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劳务费已支付,双方无其他争执,原告窦增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铭探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窦增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增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窦增奎承担。审判员 马原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晓斌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