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改霞与王艳军、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改霞,王艳军,高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47-1号原告赵改霞,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军,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丹丹,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改霞诉被告王艳军、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改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高丹丹所有的豫AE8M××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价值30万元。张丙欣自愿以其所有的豫A1UA××号小型普通客车为赵改霞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改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高丹丹所有的豫AE8M××号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张丙欣所有的豫A1UA××号小型普通客车。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张丙欣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