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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光与被告夏仲俭、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夏仲俭,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徐光。委托代理人于龙江、于晓军。被告夏仲俭。被告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与被告夏仲俭、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陶小琳人民陪审员  王本聪人民陪审员  丛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