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光与被告夏仲俭、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夏仲俭,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徐光。委托代理人于龙江、于晓军。被告夏仲俭。被告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与被告夏仲俭、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陶小琳人民陪审员 王本聪人民陪审员 丛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