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任云与熊胜平,彭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云,熊胜平,彭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59号原告任云,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熊胜平,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彭胜伟,男,1977年2月15日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云与被告熊胜平、彭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