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袁蓝琴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5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蓝琴。上诉人袁蓝琴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诉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2014)通中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中,已将袁蓝琴在本案中主张的补偿协议复印件交付袁蓝琴。袁蓝琴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房屋拆除行为违法以及补偿问题属于双方履行上述协议所引发的争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袁蓝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宗建审 判 员 杨新祥代理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