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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诉李金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金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653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系原告李某母亲。被告李金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西段商务局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金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