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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141号原告黄某某,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某某,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