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强、李亚萍执行通知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虞执字第353号郭强、李亚萍:你(单位)与蔡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虞证执字第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威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按照(2015)虞证执字第6号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