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荔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菁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超载驾驶轮胎老化的闽A93J**小型客车载被害人尧某某、陈某某等七人从福建省福清市沿沈海高速公路前往福建省晋江市,途经2173km+700m莆田市东进服务区路段,车辆左后轮胎爆胎,导致车辆失控,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后翻车,造成被害人尧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陈某某轻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尧某某、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14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尧某某的妻子刘某某、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尧某某妻子刘某某人民币30万元、赔偿陈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刘某某、陈某某的谅解。被告人黄某某赔付因事故而造成的护栏、防阻块等路产损失人民币6113元。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超载驾驶轮胎老化的闽A93J**小型客车载被害人尧某某、陈某某等七人从福建省福清市沿沈海高速公路前往福建省晋江市,途经2173km+700m莆田市东进服务区路段,车辆左后轮胎爆胎,导致车辆失控,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后翻车,造成被害人尧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陈某某轻伤一级、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尧某某、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14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尧某某的家属刘某某、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尧某某家属人民币30万元、赔偿陈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刘某某、陈某某的谅解。被告人黄某某赔付因事故而造成的护栏、防阻块等路产损失人民币6113元。经被害人尧某某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派出所调查,被害人尧某某的父亲尧某甲在家务农,长子尧某乙在部队参军、次子尧某丙(已成年)在校就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9日上午8时许,其乘坐黄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从福清市出发前往晋江市,途经莆田高速路段时发生车祸,其受伤昏迷。事故发生时,车上共有8人的事实;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9日上午8时许,其乘坐黄某某驾驶的闽A93J**车辆从福清市上高速出发前往晋江市,途经东进服务区路段时发生车祸,其受伤昏迷,醒来后看到车辆左后轮爆胎。事故发生时,车上共有8人的事实;3.《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报警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5.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闽交警高莆公交认字(2014)第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尧某某、陈某某无责任;6.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闽中司鉴(2014)病鉴字第221号《法医病理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尧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复合性损伤而死亡的事实;7.闽中司法鉴定所闽中司鉴(2014)临鉴字第1768号《法医临床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8.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闽警察司鉴中心(2014)痕鉴字第A332号《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闽A39J**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轮爆胎为高速行驶状态下,轮胎老化而形成;9.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闽中司(2014)鉴字第GS1010号《车辆鉴定意见书》,证明肇事车辆性能情况,其中左后轮胎没有受到外力作用,经分析,其爆胎为事故发生之前;10.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准驾车型情况;1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肇事闽A93J**小型客车的所有人及核定载人数;12.《调查表》,证明被害人尧某某的家庭成员情况;13.《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尧某某妻子刘某某、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14.《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尧某某妻子刘某某、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的情况;15.《交通赔(补)偿决定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因车祸导致的防护栏等路产损失情况;1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归案经过;17.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出生时间等身份信息;18.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车况不良的机动车发生致1人死亡、1人轻伤一级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尧某某妻子刘某某、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尧某某妻子刘某某、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荔晖代理审判员  陈智华人民陪审员  郭益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剑清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