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芝与平西抗日战争纪念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芝,平西抗日战争纪念馆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芝,男,1949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西抗日战争纪念馆,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十渡村。法定代表人尹红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威,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李丛辰,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办公室干部。上诉人李芝因与被上诉人平西抗日战争纪念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芝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芝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芝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李芝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巩旭红代理审判员 周 维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