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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法执字第07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臧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法执字第07019号申请执行人臧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顺平县。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住顺平县。臧某某申请执行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05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臧某某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臧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054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会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书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