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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盛星晨与被执行人余正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星晨,余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盛星晨,男,汉族,1991年4月9日生。被执行人余正芳,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盛星晨与被执行人余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龙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盛星晨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栖龙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王红宝执行员 史本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