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褚一×与褚二×、褚三×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一×,褚二×,褚三×,褚四×,褚五×,褚六×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866号原告褚一×,农民。被告褚二×,1953年3月3日,农民。被告褚三×,(未到庭)。被告褚四×,农民。被告褚五×,农民。被告褚六×,农民。原告褚一×与被告褚二×、褚三×,褚四×、褚五×、褚六×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褚一×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褚一×负担。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建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