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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与铜陵市春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亚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铜陵市春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亚中,沈彤春,张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谭庆。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铜陵市春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吴亚中。被执行人:吴亚中。被执行人沈彤春,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铜陵市。被执行人:张克俊,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与铜陵市春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亚中、沈彤春、张克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因铜陵市春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亚中、沈彤春、张克俊不履行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沈彤春、张克俊以其所有的位于铜陵市商业新村30栋5号网点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沈彤春、张克俊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铜陵市商业新村30栋5号网点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审判员  俞金文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