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民申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贲德中与傅贵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贲德中,傅贵容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民申字第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贲德中。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傅贵容。再审申请人贲德中因与被申请人傅贵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泸民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一致要求本院裁定再审本案,并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需要通过再审本案后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王宗荣审判员 蓝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