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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柯统生与邓海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柯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邓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柯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某、被告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柯某某和女儿柯某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后被告从20XX年至今到民政局离婚不少于20次,过错原告与被告都有出轨,20XX年X月X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了协议书。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孩子,儿子柯某某,女孩柯某某。(被告有探视权)。3、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还存在感情基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于20XX年经人介绍认识被答辩人,恋爱一年多后结婚,双方了解充分,而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说那样了解不够,结婚后,答辩人辞去在深圳薪水优厚发展前景良好的工作,回到茂名婆家,一心一意过家庭生活,先后生下儿子柯某某和女儿柯某某,可以说家庭重担全落在答辩人身上,但答辩人毫无怨言,待儿女稍大,还到市区酒店打工。家里建新房,资金不足,答辩人主动回娘家借钱买材料。答辩人所做的这一切都是出于对被答辩人的感情,以及对整修家庭的热爱,不是被答辩人所说的那样不存在感情。二、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最大原因是因为和别的女人产生婚外情,答辩人愿意对此予以谅解,希望被答辩人重新回归家庭。坦白说,被答辩人曾经多次婚内出轨,答辩人每次知道后都痛苦不已民,也曾想和被答辩人做个了断,但一想到二个孩子,就对被答辩人狠不下心,所以每次都原谅了被答辩人。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不道德行为一再容忍,并不是答辩人无自尊,只是答辩人做不到像被答辩人那样毫无家庭观念和责任心,即使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太深刻的感情,多年来的平凡夫妻生活,已经磨砺了最初的激情,答辩人认为尽自己一切可能维系完整家庭比什么都重要,即使因此受到伤害和痛苦也值得了。答辩人也承认自己有不足和不够完美的地方,也愿意去改进。婚姻生活漫长县艰辛,希望被答辩人也能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自省,答辩人愿意既往不咎,让一切重新开始。综上所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如果被答辩人坚持自己的诉请,则由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权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X月X日登记经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柯某某、20XX年X月X日生育柯某某。近年来因工作关系,被告外出工作,致使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双方互相指责对方有婚外情,但双方均不承认。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可以不计较原告以往的行为,不同意离婚,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致成纠纷。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为凭,经开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而结合,是有感情基础的。婚后也生育二个子女,加深了夫妻感情。近年来缺少沟通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提出夫妻感情破裂,但无证据证明。被告也表示愿意与原告搞好夫妻关系,维持家庭,因此,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柯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敏智速录员  孙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