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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培德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培德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687号罪犯王培德,男,汉族,1958年4月30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太刑初字00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培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5月7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邢应根、邵芳出庭,罪犯王培德、证人张建生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王培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城郊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培德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培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2)太刑初字0020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培德能积极退赃,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培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