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马学俊与宗振、衣卫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俊,宗振,衣卫东,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432-1号原告马学俊。被告宗振。被告衣卫东。被告宗强。原告马学俊诉被告宗振、衣卫东、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学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宗振及其妻王红梅、衣卫东、宗强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宗振及其妻王红梅(370724198502063861)、被告衣卫东、宗强银行存款9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