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关兴胜、陈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关兴胜,陈恩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被告关兴胜。被告陈恩。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兴胜、陈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24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庆成代理审判员 范 涛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