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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丽与东南国际大酒店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东南国际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被申请执行人:东南国际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李一村,酒店总经理。王丽诉东南国际大酒店劳动仲裁一案,武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2014)武劳人仲案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2015年1月6日,王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劳人仲案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联合武都区检察院民行科对当事人做工作,经双方商量达成和解协议:由被申请人东南国际大酒店支付申请人王丽6564元,。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武劳人仲案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宏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