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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845号原告黄某,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陈某,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 金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巧(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