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845号原告黄某,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陈某,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 金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巧(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