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家斌与被申请人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万平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斌,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万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40号申请人:张家斌被申请人: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培荣,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尚万平申请人张家斌因与被申请人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万平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张家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万平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等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斌用坐落在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潺陵大道阳光花苑小区4幢第7层701号(面积218.64m2)房屋作担保,徐兆凤也自愿用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潺陵大道23号阳光花苑12幢第3层301号(面积218.64m2)房屋为申请人张家斌向本院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万平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等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家斌坐落在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潺陵大道阳光花苑小区4幢第7层701号(面积218.64m2)房屋和查封徐兆凤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潺陵大道23号阳光花苑12幢第3层301号(面积218.64m2)房屋各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阳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