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董亮与魏亚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亮,魏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董亮,男,汉族。被执行人魏亚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董亮与被执行人魏亚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1175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颖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