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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47号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7月12日,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王红卫,平原县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存款5万元或相同价值的物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某所属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或价值相等的物品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