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3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20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民警在对本市西凌家宅路XXX弄XXX号XXX楼无证棋牌室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唐某某及沈某某(另行处理)有吸毒嫌疑,遂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调查,尔后在唐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查获了分别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7包白色晶体(净重15.25克)、1包白色粉末(净重0.20克)及2包红色圆形药片和白色粉末(净重1.59克)。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唐某某的1.59克红色圆形药片和白色粉末、15.25克白色晶体和0.20克白色粉末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系累犯,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证人马某某、苏某某的证言,工作情况,涉案毒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证据保全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唐某某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而被判过刑,此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违禁品,应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明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盼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