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宏与饶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宏,饶有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74号原告高宏,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乐园,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有信,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