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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贺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贺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48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承科,山东绍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贺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00元,由原告杨桂萍负担。审判员  褚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