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贺鹏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贺鹏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双刑初字第0008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贺鹏,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贺鹏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贺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8日,被告人刘贺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通卡支行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透支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2014年11月10日已累计透支本金99983.15元;滞纳金、利息28118.83元,合计人民币128101.98元。经中国工商银行朝阳分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刘贺鹏仍未归还。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贺鹏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贺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8日,被告人刘贺鹏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申办了卡号为62×××40的信用卡后,于2014年1月22日,该卡丢失后,挂失补办一张卡号为62×××99信用卡。此期间被告人刘贺鹏一直持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提现、消费,截止2014年11月10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9983.15元。201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对被告人刘贺鹏进行多次催收。同月,被告人刘贺鹏一家迁至外地躲藏,并同时采取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贺鹏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报案材料、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系统网页、牡丹个人透支逾期还款催告函、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贺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后逃匿外地,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贺鹏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贺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白 兰人民陪审员 XX才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