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多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2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多,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多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9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事实情况是二十元上网流量套餐是包含在每月最低消费六十元之内的,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起诉时提供的业务受理单中内容显示订购增值套餐项下并列存在通用预存换机【通用预存换机60元方案(24个月)】与20元预存换机流量套餐两项业务,该两项业务内容表述清楚,足以使用户明确区分两项业务内容,业务受理单中内容亦无任何关于20元预存换机流量套餐包含于60元最低消费额度之内的表述,申请人已在业务受理单上签字,证明其知悉且认可上述两项业务的收费标准,因此张多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张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