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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吕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党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柳静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