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吕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党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柳静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