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先春申请执行汪丹、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先春,汪丹,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蒋先春,男,汉族,生于1955年,住绵阳市。被执行人汪丹,女,汉族,生于198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郑红,女,汉族,生于1990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蒋先春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3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汪丹、郑红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汪丹、郑红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