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方紫莹与方明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紫莹,方明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方紫莹,女,2010年9月6日生,汉族。法定监护人陈晓可,女,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系原告方紫莹母亲。被告方明军,男,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紫莹诉被告方明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紫莹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紫莹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紫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紫莹承担。审判员 林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