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韩蔓丽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50号罪犯韩蔓丽,又名韩俊丽,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了(2008)城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蔓丽犯诈骗罪,判处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5.5万元、张义兵16万元、周锡珍15万元。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1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韩蔓丽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在担任号房组长期间,能够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1.5分;在生产劳动中,安排从事车间生产大组长的劳动工种,能够认真负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圆满地完成改造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韩蔓丽的刑期从200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3月12日获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31日、9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韩蔓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改造,完成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蔓丽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